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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条荒谬的法律(1)


  去年十月一号,我在《传记文学》和《文星》杂志上同时发表了两篇现代史的文章,一篇是批评徐道邻先生的;一篇是批评胡秋原朱生的,我批评他们的重点是说他们曲解现代史,并改写亲人或本人的历史。我写这种文章只不过是在维护一个学历史的人起码的求真态度,也无异在从事一个以研究现代史为职务的人的职务报告。我这样做,压根儿就设想到有什么“诽谤罪”会掉到头上来,因为在我们的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中明明规定着“以善意发表言论”,“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是“不罚”的。

  可是,像许多“因史贾祸”的倒霉人儿一样,我却吃上了官司——胡秋原先生在法院控告我,第一次宣布我有五大罪(其中包括四小罪),第二次宣布我有十八大罪(其中包括三十八小罪),加在一起,足有大罪二十三,小罪四十二,此外还滴滴答答的有些零星小小罪。这些大罪小罪小小罪,我必须抱歉我直到今天还没“发掘”清楚——我所以用“发掘”两个字,实在是因为胡秋原先生的深文周内的技术太缠绵了、太不清楚了——和他那些疲劳轰炸式的长文章一样,教你看得头昏脑胀,还看不出个所以然!唯一的感觉是他把你缠得有点神志不清,好像真觉得罪该万死了。这种效果,也许正是胡秋原先生的战术吧?

  既然硬把学术问题扯到法院里来裁判,我也只好收下传票,对簿公堂。打官司,在过去要找“刑名师爷”,现在要请律师,可是我是一个穷光蛋,哪儿来钱请律师?虽然前后有三位素不相识的律师愿意义务代我辩护,但是我有一点怪毛病,总觉得空空劳动人家说不过去,所以我最后决定:“不请律师了,还是自己来。”

  出庭的时候,胡秋原先生除了委托了一位律师以外,还当庭宣布他自已就有律师资格。这种宣布引起我一点考证的兴趣,我心里想:“胡秋原怎么会有律师资格呢?”

  退庭以后,我仔细研究他的履历,发现他从闽变叛国时荣任所谓“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文化委员会的委员开始,三十年来,从来就没有过什么律师的头衔,而他这次出庭,居然表演本人既是律师却又另请一个律师的手法,这不是奇怪么?

  这个答案,在我翻看《六法全书》的时候居然找到了。

  台湾“律师法”第一条记载着:

  ……经律师考试及格者。得充律师。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前项考试。以检核行之。

  三、有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或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之资格者。

  再查“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是这样的:

  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三年以上者。根据这两条法律,想不到原来“律师”和“简任推事或检察官”只消当了三年立法委员就可唾手而得!

  这种荒唐的法律,是任何文明社会所没有的怪法律!

  其实怪还不止此呢!“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上又说着:

  最高法院院长。应就有下列资格之一者遴任之。

  三、曾任立法委员五年以上者。原来当了五年立法委员就可以做“最高法院院长”!

  还有,更妙的,“司法院组织法”第四条:

  大法官应具有下列资格之一。

  二、曾任立法委员九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原来当了九年立法委员还可以做“大法官”!

  我们的立法委员真会立法,我们的立法委员会立法立得使他们无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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