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漠那边 /孙一先

二十九


   
    我向许大使讲了自己的感觉。许大使讲,蒙方在处理死者遗体入殓和安葬方面的确是友好合作的,《纪要》也没有像额尔敦比列格那样把我机说成是“侵犯”或“入侵”蒙古国境,而改用“进入”一词。但是,他们强调“军事人员驾驶的”、“军事人员乘坐的”,甚至说是“为军事目的服务的”,无非是想在政治上捞到些有利的东西,这我们不能迁就,必须按中央指示精神,坚持“民航飞机误入蒙境”的立场,进行说理斗争。至于飞机是否是被击伤而坠落,因证据不足,应该实事求是慎重对待。
   
    在讨论中,集中研究了会谈的对策,决定在暂不追究飞机坠毁原因的前提下,争取达成协议,写出可以接受的《纪要》,以便把死难者的遗物接收过来(视察开始前蒙方提出,现场物品只看不取,死难者遗物待双方会谈结束后移交,我方同意)。但是,在飞机的属性上,蒙方居心叵测,一场“民”字和“军”字之争看来难以避免。根据这个指导思想,我方对蒙方起草的第一个文件《现场调查纪要》稿子,提了九点修改意见。
   
    第三轮会谈开始,已是9月17日凌晨4时25分,我们又是一夜未眠。
   
    双方坐定,许大使首先发言,对蒙古政府和蒙方人员的友好协助,使现场视察和死者安葬工作顺利完成,表示深切谢意。接着,他对蒙方起草的稿子提出了我方九点修改意见:
   
    第一点,在序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境”一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改成“民航飞机由于迷失方向……误入蒙古国境”。
   
    第二点,主要在文字的叙述方法上做些修改,不用“确立”字样,而用“叙述”,把“确立如下几点”改为“情况叙述如下”。
   
    第三点,在第一条最后加上“在东面二十余米处有损坏的机翼,上面有‘民航’二字”。
   
    第四点,第二条开头一句改成:“该机由于不明之原因,在降低飞行,试图用腹部着陆时,右翼撞地,引起爆炸失事。”
   
    第五点,第二条最后(气象情况)与现场调查没有关系,无必要写。如蒙方认为要写,则应加上“根据蒙古方面提供的材料说……”。
   
    第六点,第五条第二段,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同意九名人员死亡是由于飞机失事造成的,所以双方同意没有必要进行解剖。双方同意不进行法医解剖而进行埋葬”。
   
    第七点,第五条第三段,内容跟第六条有重复,第六条讲了子弹多少,枪支多少,都讲了,其最后一句“证明他们是军事人员”可放到第七条后改写。
   
    第八点,把第七条改写为“这一架中国民航256号飞机载有中国军事人员,也载有非军事人员”。
   
    第九点,把第六条最后一句改为第八条,即“因飞机失事死亡的九名人员的遗物和机上的文件、资料,有的在现场,有的由蒙古方面有关部门保管着,应列具清单作为本纪要的附件。中国方面要求蒙方将这些遗物、文件、材料交还中国。双方同意就此问题继续商谈”。
    另外,建议把现场示意图作为附件给我们一份。
    许大使对第二个文件《遇难人员安葬的纪要》,建议在开头序言部分加上蒙方的友好协助,认为可以这样改写:“在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友好帮助下,中国民航256号飞机失事遇难的九名人员(八男一女)的遗体按下述方式安葬。”
   
    许大使讲的过程中,古尔斯德字斟句酌地做了翻译,有的词他要小沈用蒙文告诉他,蒙方人员尤其是桑加上校,紧张地做记录。
   
    许大使讲了约一个小时,时间到了9月17日晨5时25分。蒙方建议休息10分钟。后来,蒙方又要求推迟至上午10时以后再谈,看来他们感到双方在关键问题上针锋相对,需要仔细研究。
   
    第四轮会谈,蒙方态度僵硬
   
    天色大亮以后,小沈外出解手(室内无卫生间,因温都尔汗市没有自来水系统)观察到,蒙方人员进了邮电局,估计是向乌兰巴托打电话请示。许大使考虑,不能被拖在温都尔汗,得尽早回使馆以便向国内报告现场情况,听取国内指示。他让我去向蒙方提出:因为我国国庆22周年将到,大使要在今天赶回乌兰巴托料理馆务,建议谈判移到乌市继续进行,如果蒙方一定要在温都尔汗谈,由我作为大使的代表。我当即约见古尔斯德转述大使意见,他听后感到有些意外,答应马上报告高陶布司长和桑加上校。
   
    9月17日上午10时15分到11时55分,双方举行了第四轮会谈。我尽可能地记录下双方的对话。
   
    桑加(以下称桑)首先开讲:“今天第一个工作,从答复大使对第一个文件的修改意见开始。”
   
    许大使(以下称许)打断桑的话:“我想问,对我今天回乌兰巴托的计划,你们的意见如何?”
   
    高陶布(以下称高):“现在说不好,不知道去乌兰巴托的时间。”
   
    许:“在我走前谈完更好,如果谈不完,由我们的孙秘书在这里代表我谈。”
   
    桑加没容许大使再讲话,就滔滔不绝地讲起来:“昨天大使提的第一条意见‘中国民航飞机由于迷失方向……’,大使意思是飞机迷了路误入蒙古国境的。现在我方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所以没有必要、没有根据这样写。”
   
    许:“9月14日晚,我奉政府之命向额尔敦比列格副外长说明,‘失事飞机可能是由于迷失方向误入蒙古国境,我们表示遗憾。’副外长当时未表示不同意见。这是我们政府的指示,我是奉政府的指示这样说的。”
   
    高:“副外长有没有表示异议,当时我们也不在场。我们是用现场有的东西来证明。”
   
    桑紧接着讲:“第二个问题,大使意见把‘确定如下几点’改为‘情况叙述如下’,作为正式纪要在修辞上这是不合适的,因为纪要不是清单表,纪要应该有在现场对失事原因做出结论的阐明。”桑对修辞也不放过,看来要对许大使提出的修改意见全面驳回。
   
    “第三个问题,大使建议在第一条第二段最后加上‘在东边……的机翼,上面有民航二字’,不必要加这段话。为什么?如果这个写进去,纪要就得把所有的东西都写进去。第四点,纪要第二条开头我们写‘该机在没有外来影响下,而由于……’,就是说这架飞机失事没有受到外来影响,我们清楚,你们也清楚。所以,我们意见这句话仍应放进纪要。第五点,关于气象一段的写法,我们同意大使提出的意见,但修辞要改一下:‘据蒙古人民共和国气象部门的报告’。第六点,关于纪要第五条第二段,大使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可以的,我们意见只把句子变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认为,死者是由于飞机失事而死亡是清楚的,……’。”
   
    接着,桑把大使提出的第七、八条修改意见并在一起驳回:“我们认为‘死者脸形已分辨不清’是实际情况,应该保留。‘证明他们是军事人员’这句话还要,这表明死者的外表穿的是军装。这个文件不写死者死后的情况是不可以的。第九个问题,你们提出把纪要第六条第二段拿出来专写一条,我们不这样看。另行提出这个问题是你们的权利,我们建议第六条仍然原样不动。第十个问题,大使提出要现场示意图,我们回到乌兰巴托可以作为这个文件的附件附上。”
    桑加几乎是一口气把我方对纪要的修改意见逐条驳回,意思是蒙方起草的这个稿子一个字也不能改。许大使虽然耐心地听完,但气愤的样子已从面色上表现出来。高陶布看到谈判桌上的气氛不大好,有“爆炸”的可能性,就连忙插话来缓冲了一下:
    “大使同志亲自来肯特省现场工作,我们很高兴。我们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和分析情况。双方都有快结束这个问题的愿望。大使说今天要回去,我们理解你的工作很忙,大使也可能了解我们工作也很忙。要是大使和桑加同志同意的话,我的意见是今天把这个问题谈好,一起回去。我的主张是按实际情况正确解决问题,不要为一个词去争。我希望有经验的大使同志给予协助。大使说要本着两国友好的精神来解决问题,我对大使的主张表示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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