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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美援朝(20)


  二月二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经毛泽东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使镇反运动有了法律根据和统一的量刑标准。

  镇反工作全面铺开以后,各地进展情况很不平衡,北京、上海、南京、广州等大城市相对滞后。

  毛泽东在转发北京市委镇反计划的批语中指出:“各大城市除东北外,镇压反革命的工作,一般地说来,还未认真地严厉地大规模地实行。从现在起应当开始这样做,不能再迟了。这些城市主要是北京、天津、青岛、上海、南京、广州、汉口、重庆及各省省城,这是反革命组织的主要巢穴,必须有计划地布置侦察和逮捕,在几个月内,大杀几批罪大有据的反革命分子。”①

  镇反运动在向纵深发展。毛泽东十分关注肃清内部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问题。他多次提醒各级党委给予充分注意。三月十一日,他在一个批语中指出:“我们认为在一切军事机关学校部队中引起注意镇压反革命分子问题,并作出正确的处理,是目前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凡对此任务忽视者,应当受到批评。”②

  就在这个批语发出的第三天,三月十三日,一个严重事件在山东军区发生了,军区政治部主任黄祖炎在一次会议上被惠民军分区政治部的一名副科长刺杀。经查,这个副科长在历史上曾向敌人告密出卖过两名共产党员,镇反中被群众检举,因而行凶报复,并当场自毙。

  这一事件,在党内引起了震动。这样的高级干部被党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所刺杀,为过去所少见,在建国后更是首例。三月十八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黄祖炎被刺杀事件的通报,要求党和军队的各级领导务必注意:(一)严防反革命的报复。(二)必须认识党内、政府内和军队内已有少数反革命分子混进来,决不可认为太平无事。现在就应开始注意这个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党、政、军各级领导机关的纯洁和安全,“决不可优柔寡断,姑息养奸”。③

  毛泽东及时而周密地作出部署,这对于保证党政军首脑机关和公安部门在镇反运动中的安全,十分重要。自此以后,再没有发生像山东军区那样的事件。

  毛泽东在指导镇压反革命这场重大的斗争中,十分注意研究各地方各部门的经验,及时地加以推广。他写的批语,态度鲜明,政策明确,语言尖锐,而又十分讲究分寸。对于各地各部门的镇反工作,凡做得好的表扬之,做得不力的催促之,做得不对的纠正之。雷厉风行,一抓到底,不抓出成效决不罢休。提出任务时,有具体要求,有时间限制,有时还指定由哪个人具体负责。拖延不办者,立即通报批评。为了准确掌握运动的发展情况,他还要求全国二千多个县委和市委的书记都向他写一个报告,与他直接通信一次。④

  毛泽东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他说,镇压反革命无论在城市在乡村均必须大张旗鼓,广泛宣传,使人民家喻户晓。各地都要通过召开人民代表会议或协商委员会会议等各种形式,调动各种舆论工具,揭露反革命罪行,宣传镇反政策,动员各阶层坚持镇压反革命,反对神秘主义和关门主义。他强调:“各级党委的注意力,主要应放在精细审查名单和广泛进行宣传这两点上,抓住了这两点,就不会犯错误。”⑤

  镇反运动很快在全国形成高潮,各阶层群众广泛发动起来,一大批匪首、恶霸、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受到惩处。但在运动中,出现了量刑不准,有些不该杀的杀了,不该抓的抓了,以及扩大了镇压范围等“左”倾偏向。这种情况,一经发现,毛泽东就及时提出,引起各地注意。

  三月三十日,毛泽东在一个批语中写道:“山东有些地方存在着劲头不足的偏向,有些地方存在着草率从事的偏向,这是全国各省市大体上都存在的两种偏向,都应注意纠正。特别是草率从事的偏向,危险最大。因为劲头不足,经过教育说服,劲头总会足起来的,反革命早几天杀,迟几天杀,关系并不甚大。惟独草率从事,错捕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请你们对镇反工作,实行严格控制,务必谨慎从事,务必纠正一切草率从事的偏向。我们一定要镇压一切反革命,但是一定不可捕错杀错。”⑥四月二日他写的一个批语里,再次强调:“镇压反革命必须严格限制在匪首、惯匪、恶霸、特务、反动会门头子等项范围之内,不能将小偷、吸毒犯、普通地主、普通国民党党团员、普通国民党军官也包括在内。判死刑者,必须是罪重者,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⑦

  从一九五一年五月起,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决定实行谨慎收缩的方针,集中力量处理积案。为实行这一方针而采取的首要措施,是收回原来下放给下级的捕人批准权和杀人批准权。

  五月七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一个批语,指示全党:“兹定于六月一日起全国除现行犯外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专一级,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办理。各地一律照此执行。”同时规定,清理积案时间,亦即停止捕人时间,有少数要犯须逮捕者须报请中央局批准。⑧

  为实行谨慎收缩方针而采取的另一重大措施,是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政策。

  在前一阶段镇反工作中,逮捕并迅速处理了一大批犯有死罪、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群众拍手称快,对嚣张一时的反革命破坏活动起到了震慑作用,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巩固了新生的人民政权。但是,杀人多了,即使都是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也总会在社会的一部分阶层中引起不安,甚至会丧失社会同情。

  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政策,就是为解决这个矛盾而提出来的。“死缓”,在古今中外的法典里,找不出这样一种刑名。它虽然仍属于死刑,但与死刑有重要区别。这是毛泽东的一个创造。后来,“死缓”就作为一个重要的刑名,写入法律,在中国实行。

  五月八日,毛泽东亲自起草了《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决定指出:“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⑨

  毛泽东估计,这个政策的实行,可以保全十分之八九的死罪分子不杀。而对其中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采取更加谨慎的政策,“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⑩

  毛泽东上述两项重大而有力的措施的提出,从根本上防止和纠正了镇反高潮中曾在一些地方发生的乱捕乱杀的“左”的偏向,从而保证镇反运动的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落实毛泽东提出的两项重大措施,一九五一年五月十日至十六日,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会议作出一系列重要规定:关于杀反革命分子的数字,必须控制在一定比例内,农村不应超过人口的千分之一,城市一般应低于千分之一,一千分之零点五为适宜。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严格掌握捕人和杀人的批准权。对于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大部实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认真清理反革命罪犯的积案。抓紧对外国反革命分子的打击。普遍组织群众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农村以乡为单位,城市以机关、学校、工厂、街道为单位,经过人民选举组织之。

  ①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的转发北京市委镇反计划的批语,手稿,1951年2月25日。
  ②毛泽东在转发西南军区党委关于镇压反革命分子指示的批语,手稿,1951年3月11日。
  ③《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19页。
  ④毛泽东转发察哈尔省万全县镇压反革命经验的批语,手稿,1951年5月15日。
  ⑤《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21页。
  ⑥《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20页。
  ⑦《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20页。
  ⑧毛泽东在审阅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镇反指示时写的批语,手稿,1951年5月7日。
  ⑨《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22页。
  ⑩《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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