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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到来,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的任务,便提到日程上来。任务主要是两项,一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是制定宪法。

  到这时为止,新中国成立前夕制定的《共同纲领》一直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种与新中国初肇时期状况相适应的国家政治体制,对于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稳定社会,保护和扶植先进的生产关系,促进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毕竟是带有临时性质和过渡性质的。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间,中共中央作出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十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中说,为了充分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央决定于一九五三年二月五日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知在分析了“三年准备”的任务胜利完成、“一五”计划即将开始的国内形势后指出,现在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具备,拟于一九五三年九月间召开。在这次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五年计划纲要,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机关。

  这是经毛泽东审定、由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第一个文件。

  后来由于高饶事件和其他原因,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召开,推迟了两年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能够在一九五三年九月召开。但是,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筹备工作在通知发出后就开始了。

  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举行第四十三次会议,周恩来受中共中央委托向会议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于一九五三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会议接受了这个提议。

  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人民日报》在元旦社论里,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列为一九五三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向全国公布。

  一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按照中国共产党的惯例,在决定这样的大事之前,毛泽东或其他中央领导人,事先都要向党外人士通通气,听取他们的意见。这次也不例外。毛泽东于十一日召集了有十八位党外民主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周恩来于十二日又召集了政协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从两次座谈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的讨论中,反映出有些人对现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还存在一些顾虑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点:一、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二、这样做有什么作用?三、这样做有没有可能,有没有困难?四、这样做对有些党派、阶级、团体是不是不利?

  在一月十三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毛泽东和周恩来针对这些问题作了解释和说明。

  毛泽东说:“就全国范围来说,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因此,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成熟了。这是中国人民流血牺牲,为民主奋斗历数十年之久才得到的伟大胜利。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更加发扬人民民主,加强国家建设和加强抗美援朝的斗争。”他特别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仍将是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统一战线的政府,它是对全国人民都有利的。”他还说:“我们的重点是照顾多数,同时照顾少数。凡是对人民国家的事业忠诚的,做了工作的,有相当成绩的,对人民态度比较好的,各民族、各党派、各阶级的代表人物都有份。”

  谈到争民主的问题,他说:“中国人民从清朝末年起,五六十年来就是争这个民主。从中日甲午战争到辛亥革命这个期间是一个高潮。那个时候是向清朝政府要民主,以后是向北洋军阀政府要民主,再以后就是向蒋介石国民党政府要民主。”

  关于现在办选举、制定宪法有没有困难的问题,毛泽东说,困难总是会有的,但是比起我们已经做过的几件事,如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恢复经济,困难都要少一些。经过我们努力,训练好干部,安排好工作,是可以克服这些困难的,是可以把选举工作搞好的。关于制定宪法,毛泽东在十一日那个座谈会上就说过,困难是可以克服的,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在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的几天工夫,由十九个代表(每省一个人)就搞出了“临时约法”。我们的共同纲领,经过大家讨论,实际上搞起来,前后也不过一个月。①

  周恩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上也说,起草宪法虽然有困难,但是可以解决的。宪法不是永恒不变的,它只是规定现在要做的事情,我们将要制定的宪法是现阶段的宪法。②

  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代替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制定宪法,以代替《共同纲领》,这是中国政治生活中两件大事,中国的政治建设将迈出新的重要的一步,获得了全国人民的拥护。但是,在社会的某些方面,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和民主党派中的一些人们中间,引起一些波动。所以,毛泽东和周恩来不厌其烦地在多次会议上进行说服和解释工作。经过这次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在国家最高领导层中,统一了思想,消除了某些人的顾虑。这对于保证民主普选、制定宪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全国各阶层人民的充分信任和全力支持,起了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所倡导的通过民主协商解决国家重大问题的制度和方法,再一次显示了它的优越性。

  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规定:“于一九五三年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③

  这里只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提出了要求,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日期则没有作具体规定。这样,可以使准备工作更加充分,并且留有余地。

  这次会议决定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为了进行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选举法必须早日出台。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一成立,就投入紧张的工作,很快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草案)》。一月二十五日周恩来将选举法草案的修改本送毛泽东审阅。二十六日毛泽东批复赞同,并同意将选举法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二月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这部选举法,三月一日公布施行。

  普选,是这部选举法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之一。如今,通过选举法的形式,把近百年来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的民主革命斗争成果和人民民主的原则在法律上确定下来,这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

  选举法的颁布和实施,获得极大成功。为了切实搞好各级普选,中国进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据统计,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全国人口为六亿零一百九十一万二千三百七十一人。在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进行了选民登记工作,有三亿二千三百八十万九千六百八十四名选民进行了登记,占进行选举地区十八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七点一八。各地公开张贴选民榜。领到选民证的公民普遍感到兴奋和自豪。随后,在全国基层单位进行选举,参加投票的选民共二亿七千八百零九万三千一百人,占登记选民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点八八。④

  ①毛泽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53年1月13日。
  ②周恩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上的讲话记录,1953年1月13日。
  ③《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7月版,第16、17页。
  ④邓小平关于基层选举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195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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