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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中国农业合作化道路(1)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在过渡时期总路线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农村问题处理得好不好,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全局性影响。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又是一项极其艰巨而复杂的任务。要把中国几千年来延续下来的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改造成为与国家工业化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业经济,为农业现代化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其困难可想而知。因此,毛泽东对农业合作化事业给予了特别的关心,投人格外多的精力,自始至终地具体指导着这场农村的巨大社会变革的进展。

  按照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要求,要在三个五年计划或者更长一点时间内,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实际上,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在老解放区,当土地改革完成后,一些刚刚获得土地的贫苦农民就开始组织起来,成立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组织。一九五〇年,全国农村有互助组二百七十二万四千多个,参加农户一千一百三十一万三千多户。到一九五一年,互助组发展到四百六十七万五千多个,参加农户有二千一百万户,增加了将近一倍。农业生产合作社也从一九五〇年的十九个,增加到一九五一年的一百三十个。①(①《中国农业年鉴》(1980),农业出版社1981年11月版,第4页。)

  正是从一九五一年开始,毛泽东对农村中正在兴起的互助合作事业给予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他对中国农村社会主义改造道路的探索,实际上从这时就开始了。

  一九五一年春夏,围绕山西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问题,出现了一场争论。

  争论是由中共山西省委的一份报告引起的。一九五一年四月十七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和中央写了一份报告,题为《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报告提出:“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报告的结论是:“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这里所说的增强新的因素,是指在互助组织内部增加公共积累和加大按劳分配的比重。报告认为,这些因素“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②(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353、354页。)报告中所说的“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主要是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山西省委的报告送到华北局和中央。刘少奇和华北局不同意报告中的观点。五月四日,华北局在对山西省委报告的批复中写道:“用积累公积金和按劳分配办法来逐渐动摇、削弱私有基础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是和党的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政策及共同纲领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错误的。”①(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351页。)五月七日,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的报告中,也批评了山西省委提出要组织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做法。他认为,用合作社、互助组的办法,使中国的农业“直接走到社会主义化是不可能的,那是一种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②(②《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10月版,第3l页。)六月三日,刘少奇在同薄一波、刘澜涛、陶鲁笳等人的谈话中,又进一步提出:“在农业生产上,不能发动农民搞生产合作社,只能搞互助组。”“现在农村阶级分化,正是将来搞社会主义的基础,将来我们依靠政权,下个命令就能剥夺它。”“农业集体化要等机器,不要机器不妥当。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使农业能用机器耕种和土地国有为条件。”③(③转引自陶鲁笳《毛主席教我们当省委书记》,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141、142页。)七月三日,刘少奇在对山西省委报告的批语中写道:“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①(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350页。)

  当时,刘少奇等的想法是,先让农村个体经济再发展一段时间,富农也让他发展,这样有利于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等到国家工业化建设能提供大批农业机器的时候,可以依靠政权力量,下个命令剥夺它,一举实现集体化。同年七月五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耦斋,向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报告说:“农业集体化要经过一个大的运动来达到,而不是零散地、慢慢地建立,十几年后,就发动一个运动,经过两三年搞起来。”“农业集体化不是逐步进行的,不是单纯依靠农村条件,而是依靠城市,依靠强大的工业。”②(②《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0月版,第217、218页)

  刘少奇的这种意见,当时在党内有着相当的代表性。这种认识,同对于怎样由新民主主义转变到社会主义的总体设想是相联系的。当时的设想就是,革命在全国胜利以后,先有一个新民主主义的发展阶段,到条件成熟了的时候(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国家工业化有了很大的发展),再采取严重步骤,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

  毛泽东很快知道了这件事,明确表示不赞成刘少奇和华北局的意见,而赞成山西省委的报告。他找刘少奇和主持华北局工作的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把自己的态度告诉他们。还要有关同志准备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

  对这次谈话的内容,薄一波有一个回忆:“毛主席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的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他讲的道理把我们说服了。”①(①薄一波《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19r7、198页。)

  围绕山西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争论,就此结束。在面对缺乏经验的新问题的情况下,党内这种不同意见的争论是正常的。争论中涉及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两个带根本性的问题。第一,能不能通过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由个体农业向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第二,能不能在没有实现工业化、国家还不能提供大量农业机械的条件下,根据农民自愿原则,组织和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实现农业合作化。当时及以后的实践证明,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民比较容易接受的一种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过渡的适当形式。在中国,即使没有大量农业机械,但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组织劳动力,能够合理利用土地,兴修水利,改良土壤,改良品种,采用新技术等许多单干农民难以做到的事情,特别是在抗御自然灾害方面显示了自己的优越性。在互助合作运动初期,全国创办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提高了农业产量,改善了农民生活,起了示范的作用,为进一步发展互助合作事业提供了有说服力的事实。

  长期以来,苏联农业集体化的模式给人们以深刻的影响。这种模式,就是先搞机械化,后搞集体化;依靠政权力量,强制消灭富农经济,一举实现全盘集体化。如今,毛泽东提出一个全新的观点,突破了苏联的模式,为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走出一个新的路子。

  毛泽东的这个观点,不是凭空想出来的,而是从群众实践中来的,是从中国互助合作运动长期积累起来的实际经验中得来的,同时又借鉴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从理论上作出新的说明。

  早在一九四三年十月十四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西北局高于会议上就曾指出:经过土地革命,打破封建剥削关系,这“是第一个革命。但是,如果不进行从个体劳动转到集体劳动的第二个生产关系即生产方式的改革,则生产力还不能进一步发展。将个体经济为基础的劳动互助组织即农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①(①当时所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泛指农民的互助组织,而不是后来那样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加以发展,生产就可以大大提高,增加一倍或一倍以上。如果全边区的劳动力都组织在集体互助的劳动组织之中,全边区一千四百万亩耕地的收获就会增加一倍以上。这种方法将来可推行到全国,在中国的经济史上也要大书特书的。这样的改革,生产工具根本没有变化,但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变化了。从土地改革到发展劳动互助组织两次变化,这是生产制度上的革命。”②(②《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8月版,第70、71页。)

  在全国范围进行土地改革以后,毛泽东所要推动的,正是这种农村生产关系和生产制度上的第二次革命。

  在中国农村,最后要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实现农业集体化,在这个根本目标上,毛泽东与刘少奇是一致的。但在发展步骤的指导思想上,建国初期他们之间又有所不同。毛泽东对土改后农村中出现的阶级分化十分关切,认为这是不可避免的,但要力求避免这种趋势的发展。他认为,经过资本主义也可以发展生产,但那是一个痛苦的而且很长的过程。而经过互助组、初级社这些形式,把农民组织起来,不但是发展生产的需要,而且也是实现集体化的必由之路。

  一九五一年九月,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之后,形成《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这次决议草案,十月发过一次,后经修改,十二月又正式发出。

  毛泽东直接主持这个文件的起草工作。文件写好后,他让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的陈伯达向熟悉农民的作家赵树理征求意见。赵树理看了以后说,现在农民没有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只有个体生产的积极性。毛泽东从这个意见中受到启发。他说:赵树理的意见很好。草案不能只肯定农民的互助合作积极性,也要肯定农民的个体经济积极性。我们既要有农业生产合作社,也要有互助组和单干户。既要保护互助合作的积极性,也要保护个体农民单干的积极性。既要防右,又要防“左”。

  根据毛泽东的意见,决议草案全面分析和肯定了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产生的两个生产积极性。决议草案开宗明义,第一段就是这样写的:“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方面是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农民的这些生产积极性,乃是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和促进国家工业化的基本因素之一。”关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决议草案指出:“解放后农民对于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是不可避免的。党充分地了解了农民这种小私有者的特点,并指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根据我们国家现在的经济条件,农民个体经济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将还是大量存在的。”

  但是决议草案的重点,放在积极发展互助合作运动方面。它强调:“党中央从来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所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地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就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加着重点的是毛泽东加写的话。——引者注),就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这种劳动互助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的集体劳动,其发展前途就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

  决议草案总结各地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提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大体上有三种主要形式,即临时性、季节性的简单的劳动互助,常年的互助组,以土地人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初级社)。并规定了党在不同地区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不同的方针。总的精神是,“根据可能的条件而稳步前进”。

  决议草案批评了两种错误倾向:“一种倾向是采取消极的态度对待互助合作运动,看不出这是我党引导广大农民群众从小生产的个体经济逐渐走向大规模的使用机器耕种和收割(加着重点的是毛泽东加写的话。——引者注)的集体经济所必经的道路,否认现在业已出现的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走向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渡的形式,否认它们带有社会主义的因素。这是右倾的错误的思想。另一种倾向是采取急躁的态度,不顾农民自愿和经济准备的各种必须的条件,过早地、不适宜地企图在现在就否定或限制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的私有财产,或者企图对于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或者企图很快地举办更高级的社会主义化的集体农庄,认为现在可以一蹴而在农村中完全到达社会主义。这些是‘左’倾的错误的思想。”

  决议草案提出一个重要思想,就是用什么作为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好坏的标准。它是这样说的:“示范是在多方面的,但一切事情需要能够真正做到提高生产率,达到多产粮食或其他作物,增加收入这样的目的。只有在多产粮食增加收入这样的

  号召下,才可能动员农民组织起来。也只有真正做到这一点,农业互助组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才是真正为农民服务,而为群众所欢迎,因而可能巩固下来,并影响四周围的农民逐步地组织起来。因此,提高生产率,比单干要多产粮食或多产其他作物,增加一般成员的收入,这是检查任何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的工作好坏的标准。”①(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510一5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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