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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辟中国农业合作化道路(2)


  决议草案还强调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必须绝对遵守自愿和互利的原则。

  十二月十四日,王震关于新疆军区生产会议内容及明年生产计划问题,给毛泽东并习仲勋、张宗逊写了一个报告。报告中提出,计划派军队党员干部帮助当地农民组织十个集体农庄。毛泽东甚为高兴,十七日致电王震,说:“在你的计划中有利用军队集体劳动的经验,试办十个农民的集体农庄的计划,这个计划很好。中央在即将发出的关于发展农业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里,已将每省试办一个或几个集体农庄一点加上去了。这种集体农庄在目前当然只能是少数的,即每省只能办一个至几个。”“各军区和各地方,凡已有用机器耕种收割的国营农场和个别集体农庄(例如河北天津县廊房地方的农民集体农庄),或准备这样做的国营农场或集体农庄,均望将这看作一件大事,用力经营,随时总结经验报告中央。”②(②《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19页。)

  毛泽东在修改决议草案中加写关于集体农庄的话是:“在农民完全同意并有机器条件的地方,亦可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例如每省有一个至几个,以便取得经验,并为农民示范”。③(③毛泽东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时加写的话,手稿,1951年12月。)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总结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基本经验,大体反映了毛泽东这段时间对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指导思想和提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这个决议草案的基础上,全党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问题,取得了共同认识。十二月十五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了关于印发这个决议草案的通知,要求将它印发到县委和区委,在党内外进行解释,并组织实行,强调要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

  决议草案的广泛传达,推动了全国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到一九五二年底,组织起来的农户,老解放区占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新解放区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全国还成立了四千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创办了几十个高级社(当时称集体农庄)。这年的农业生产也有很大发展,粮食总产达到三千二百多亿斤,比上年增产四百亿斤。①(①《中国农业年鉴》(1980),农业出版社1981年11月版,第34页。)

  一九五三年二月十五日,在毛泽东酝酿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时候,中共中央将这个决议草案通过为正式决议,三月二十六日在《人民日报》上发表。

  发表前,毛泽东对决议又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一方面放宽了对试办高级社的条件限制,将试办少数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需要“有机器条件”,改为“有适当经济条件”。这就是说,办高级社并不是非有农业机器不可。另一方面,强调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中间,必须十分注意对单干农民的政策问题。他加写了一段话:“在解决了有关农业互助合作的许多问题之后,党中央认为必须重复地唤起各级党委和一切从事农村工作的同志和非党积极分子的注意,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必须承认他们的单干是合法的(为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法所规定),不要讥笑他们,不要骂他们落后,更不允许采用威胁和限制的方法打击他们。农业贷款必须合理地贷给互助合作组织和单干农民两方面,不应当只给互助合作组织方面贷款,而不给或少给单干农民方面贷款。在一个农村内,哪怕绝大多数农民都加入了互助组或合作社,单干农民只有极少数,也应采取尊重和团结这少数人的态度。”

  另一个重要补充,是进一步强调农业生产是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他斩钉截铁地指出:“在农村中压倒一切的工作是农业生产工作,其他工作都是围绕农业生产工作而为它服务的。任何妨碍农业生产的所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法,必须避免。”①(①毛泽东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时加写的话,手稿,1953年3月24日。)这个重要补充,是针对当时,也就是一九五三年春决议准备正式公布的时候,在相当多的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过多地干涉农民,因而严重脱离群众这一突出情况而写的。

  一九五三年下半年,过渡时期总路线正式提出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思想。毛泽东越来越认为,为了适应国家工业化建设日益发展的需求,为了带动和影响其他方面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改造,必须加快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步伐,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向着更广、更高的阶段发展。

  从一九五三年秋季开始,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在农业战线采取了互相联系、互为促进的两项重大举措。一是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政策,断绝农村经济同城市资本主义经济的联系,为把农村经济纳入国家计划经济轨道,创造必要的经济环境;一是制定第二个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的决议,即《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为提高农业合作化运动程度确定指导方针。

  粮食统购统销决策的出台,是由一九五三年上半年粮食供销全面紧张引起的。这一重大举措,被称为新中国财经战线上的“第二大战役”。①(①见薄一波《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63页。“第一大战役’’是指稳定物价、统一全国财经工作。)它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几亿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安定,起了重大作用。

  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前,粮食市场还是自由市场。农民上缴了农业税后,粮食就可以自由上市。经营粮食的,除国营粮食公司和供销合作社,还有私人粮商,后者经营的商品量约占上市总量的三分之一。遇到灾年,或是国家建设需要大量粮食时,这部分粮商便同国家争夺粮源,哄抬粮价,带动整个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一九五三年上半年粮食供销全面告急,收进的少,销售的多,京、津等地粮价上涨,与此有很大关系。

  当时的形势相当严峻。据粮食部的报告,在一九五二年七月一日到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的粮食年度内,国家收入粮食五百四十七亿斤,支出五百八十七亿斤,收支相抵,出现四十亿斤赤字。各大城市的粮食库存迅速减少。东北等主要粮食产地在这一年又受水灾,预计减产七十亿斤,对严峻的粮食供销形势无异雪上加霜。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经济波动,人心不稳,对大规模工业化建设形成严重威胁。如果不及时制止,势必极大地妨碍过渡时期总路线和一系列重大步骤的实施。

  毛泽东立即要中财委拿出具体解决办法。

  一九五三年十月一日国庆之夜,在天安门城楼会议室里,中共中央最高领导层正在就一项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议。负责财经工作的陈云,经过长期的思考和分析研究后,就改变粮食现行的购销办法向毛泽东作汇报,建议在农村实行粮食征购,在城市实行粮食配售。毛泽东当即表示同意,并要陈云代中央起草《关于召开全国粮食紧急会议的通知》,邓小平负责起草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

  十月二日晚,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专门讨论粮食统购统销问题。陈云作报告,全面分析了全国粮食的严峻形势,指出如果不采取坚决措施,粮食市场必将出现严重混乱局面,导致物价全面波动,这不利于国家和人民,只利于富农和投机商人。他说,在粮食问题上,有四种关系要处理好,这就是:国家与农民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的关系,国家与商人的关系,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关系。这四种关系中,难处理的是头两种,而最难的又是第一种。陈云提出,根据现在的情况,处理这些关系的基本办法就是:在农村实行征购,在城市实行定量配给①(①“定量配给”的提法,根据粮食部部长章乃器的建议改为“计划供应”,相应地将“粮食征购”改为“计划收购”,简称“统购统销”。),严格管理私商,以及调整内部关系。至于在农村实行征购,这是陈云从八种处理办法中经过慎重比较后选择出来的。下这个决心很不容易。陈云后来曾说:“我现在是挑着一担‘炸药’,前面是‘黑色炸药’,后面是‘黄色炸药’。如果搞不到粮食,整个市场就要波动;如果采取征购的办法,农民有可能反对。两个中间要选择一个,都是危险家伙。”②(②陈云在全国粮食会议上的讲话,1953年10月10日。见《陈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208页。)

  毛泽东作会议结论,赞成陈云的报告。他着重地分析了农民和农村的现状。他说:“农民有自发性和盲目性的一面。农民的基本出路是社会主义,由互助合作到大合作社(不一定叫集体农庄)。现在是‘青黄不接’,分土地的好处有些农民已开始忘记了,他们正处在由个体经济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时期。”

  “我国经济的主体是国营经济,它有两个翅膀即两翼,一翼是国家资本主义(对私人资本主义的改造),一翼是互助合作、粮食征购(对农民的改造)。”①(①《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295页。)后面这一翼,如果没有粮食征购这一项,就不完全。他委托邓小平到全国粮食会议上讲话,嘱咐他讲粮食征购一定要联系过渡时期总路线去讲。②(②薄一波《若干重大历史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人民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74、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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